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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第四 伊川先生(第2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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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,王月也。事在二月,则书王二月;在三月,则书王三月;无事,则书时,书首月。盖有事则道在事,无事则存天时,天时备则岁功成,王道存则人理立,《春秋》之大义也。日有食之,有食之者也,更不推求者,何也?太阳君也,而被侵食,君道所忌,然有常度,灾而非异也。星辰陵历亦然。

三月庚戌,天王崩。

崩,上坠之形。四海之内,皆当奔赴,鲁君不往,恶极罪大,不可胜诛,不书而自见也。

夏四月辛卯,尹氏卒。

尹氏,王之世卿。古者使以德,爵以功,世禄而不世官,是以俊杰在位,庶绩咸熙。及周之衰,士皆世官,政由是败。尹氏世为王官,故于其卒书曰“尹氏”,见其世继也。

秋,武氏子来求赙。

武氏,王之卿士,称“武氏”,见其世官。天王崩,诸侯不供其丧,故武氏遣其子徵求于四国。书之以见天子失道,诸侯不臣之甚也。

八月庚辰,宋公和卒。

吉凶庆吊,讲好修睦,邻国之常礼,人情所当然。诸侯之卒,与国之大,故来告则书。

冬十有二月,齐侯、郑伯盟于石门。

天下无王,诸侯不守信义,数相盟誓,所以长乱也,故外诸侯盟,来告者则书之。

癸未,葬宋穆公。

诸侯告丧,鲁往会葬,则书。春秋之时,皆不请谥,称私谥,所以罪其臣子。

四年春,王二月,莒人伐杞,取牟娄。

诸侯土地有所受,伐之其皋,而夺取其土,恶又甚焉,王法所当诛也。

戊申,卫州吁弑其君完。

卫庄公娶于齐,曰庄姜,无子,陈女戴妫生桓公,庄姜以为己子。公子州吁,嬖人之子也,有宠而好兵,公弗禁。石碏谏,弗听,其子厚与州吁游,禁之不可,桓公立,乃老。州吁弑桓公而立。自古篡弑多公族,盖谓先君子孙,可以为君,国人亦以为然而奉之。《春秋》于此,明大义以示万世,故春秋之初,弑君者皆不称公子公孙,盖身为大恶,自绝于先君矣,岂复得为先君子孙也?古者公族刑死则无服,况杀君乎?大义既明于初矣,其后试立者,则皆以属称,或见其以亲而宠之太过,任之太重,以至于乱;或见其天属之亲而为寇仇,立义各不同也。《春秋》大率所书事同则辞同,后人因谓之例,然有事同而辞异者,盖各有义,非可例拘也。

夏,公及宋公遇于清。

诸侯相见而不行朝会之礼,如道路之相遇,故书曰“遇”,非《周礼》“冬见曰遇”之遇也。

宋公、陈侯、蔡人、卫人伐郑。

宋以公子冯在郑,故与诸侯伐之也。日搂诸侯以伐郑,固为辠矣;而卫弑其君,天下所当诛也,乃与修好而同伐人,其恶甚矣。

秋,翚帅师,会宋公、陈侯、蔡人、卫人伐郑。

宋虐用其民,卫当诛之贼,而与之同伐人,其罪大矣。二国构怨,而他国与之同伐,其辠均也。再序四国,重言其辠。左氏以为再伐,妄也。翚不称公子,弑逆之人,积其强恶,非一朝一夕,辨之宜早,故去其公子。隐公不能辨,是以及祸。

九月,卫人杀州吁于濮。

州吁未能和其民,厚问定君于石子。石子曰:“王觐为可。”曰:“何以得觐·”曰:“陈侯方有宠于王,若朝陈使请,必可得也。”厚从州吁如陈。石暗使告于陈曰:“此二人者,实弑寡君,敢即图之!”陈人执之,而请涖于卫,卫人使右宰丑涖杀州吁于濮,石碏使其宰孺羊肩涖杀石厚于陈。称“卫人”,众辞也,举国杀之也。

冬十有二月,卫人立晋。

卫人逆公子晋于邢而立之。书曰“卫人立晋”,卫人立之也。诸侯之立,必受命于天子,当时虽不受命于天子,犹受命于先君。卫人以晋公子也,可以立,故立之,《春秋》所不与也。虽先君子孙,不由天子、先君之命,不可立也,故去其公子。

五年春,公观鱼于棠。

诸侯非王事、民事不远出,远出观鱼,非道也。

夏四月,葬卫桓公。

卫乱,是以缓。称桓公,见国人私谥也。鲁往会,故书。送终大事也,必就正寝,不没于妇人之手。曾子易箦而没,岂苟然乎?死而加之不正之谥,知忠孝者肯为乎?

秋,卫师入郕。

晋乘乱得立,不思安国保民之道,以尊王为先,居丧为重,乃兴戎修怨,入人之国,书其失道也。

九月,考仲子之宫,初献六羽。

诸侯无再娶,仲子不得为夫人。春秋之初,尚以为疑,故别宫以祀之。考,始成而祀也,书以见非礼。成王赐鲁用天子礼乐祀周公,后世遂群庙皆用。仲子别宫,故不敢同群庙而用六羽也。书“初献”,见前此用八之僭也,仲尼以鲁之郊褅为周公之道衰。用天子之礼祀周公,成王之过也。

郑人、郑人伐宋。

宋人取邾田,邾人告于郑曰:“请君释憾于宋,敝邑为道。”邾人、郑人伐宋,先邾人,为主也。

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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