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过 艮下震上(第2页)
六二,过其祖,遇其妣,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。
阳之在上者,父之象;尊于父者,祖之象。四在三上,故为祖。二与五居相应之地,同有柔中之德,心不从于三、四,故过四而遇五,是过其祖也。五阴而尊,祖妣之象;与二同德相应,在他卦则阴阳相求,过之时必过其常,故异也。无所不过,故二从五,亦戒其过。不及其君,遇其臣,谓上进而不陵及于君,当臣道,则无咎也。遇,当也。过臣之分,则其咎可知。
《象》曰:不及其君,臣不可过也。
过之时,事无不过其常,故于上进则戒及其君,臣不可过臣之分也。
九三,弗过防之,从或戕之,凶。
小过,阴过阳失位之时,三独居正,然在下无所能为,而为阴所忌恶,故有当过者,在过防于小人。若弗过防之,则或从而戕害之矣,如是则凶也。三于阴过之时,以阳居刚,过于刚也。既戒之过防,则过刚亦在所戒矣。防小人之道,正己为先。三不失正,故无必凶之义,能过防则免矣。三居下之上,居上为下,皆如是也。
《象》曰:从或戕之,凶如何也!
阴过之时,必害于阳,小人道盛,必害君子,当过为之防,防之不至,则为其所戕矣,故曰凶如何也,言其甚也。
九四,无咎,弗过,遇之,往厉必戒,勿用永贞。
四当小过之时,以刚处柔,刚不过也,是以无咎。既弗过,则合其宜矣,故云遇之,谓得其道也。若往则有危,必当戒惧也。往,去柔而以刚进也。勿用永贞,阳性坚刚,故戒以随宜,不可固守也。方阴过之时,阳刚失位,则君子当随时顺处,不可固守其常也。四居高位,而无上下之交,虽比五应初,方阴过之时,彼岂肯从阳也?故往则有厉。
《象》曰:弗过遇之,位不当也。往厉必戒,终不可长也。
位不当,谓处柔。九四当过之时,不过刚而反居柔,乃得其宜,故曰遇之,遇其宜也。以九居四,位不当也;居柔乃遇其宜也。当阴过之时,阳退缩自保足矣,终岂能长而盛也?故往则有危,必当戒也。长,上声,作平声则大失《易》意,以《夬》与《剥》《观》之可见。与《夬》之象,文同而音异也。
六五,密云不雨,自我西郊,公弋取彼在穴。
五以阴柔居尊位,虽欲过为,岂能成功?如密云而不能成雨。所以不能成雨,自西郊故也。阴不能成雨,《小畜》卦中已解。公弋取彼在穴:弋,射取之也,射止是射,弋有取义;穴,山中之空,中虚乃空也,在穴指六二也。五与二本非相应,乃弋而取之。五当位,故云公,谓公上也。同类相取,虽得之,两阴岂能济大事乎?犹密云之不能成雨也。
《象》曰:密云不雨,已上也。
阳降阴升,合则和而成雨。阴已在上,云虽密,岂能成雨乎?阴过不能成大之义也。
上六,弗遇,过之,飞鸟离之,凶,是谓灾眚。
六,阴而动体,处过之极,不与理遇,动皆过之,其违理过常,如飞鸟之迅速,所以凶也。离,过之远也。是谓灾眚,是当有灾眚也。灾者天殃,誉者人为。既过之极,岂唯人眚?天灾亦至,其凶可知,天理人事皆然也。
《象》曰:弗遇过之,已亢也。
居过之终,弗遇于理而过之,过已亢,极其凶,宜也。